莫紀宏
2025年09月08日08:4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十一個堅持”的核心要義中,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佔據重要地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據,是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最高法律規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新時代的偉大實踐中,圍繞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豐富發展憲法理論、深入推進憲法實踐作出了重大原創性貢獻,在理論層面揭示了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求憲法與時俱進,回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求,奠定了法治建設的理論基石﹔在實踐層面堅持和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領導,加快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提高憲法實施和監督水平,完善了國家法治實踐布局﹔在制度層面完善憲法相關規定實施機制,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用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証憲法實施,將憲法實施提升到全新水平,切實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國家權力運行。這些原創性貢獻不僅體現在理論觀點的與時俱進上,更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中展現出強大指導力和推動力,對於維護憲法權威、推動憲法實施,對於傳播中國憲法理念、抵御錯誤言論,都具有重要意義,為人類法治文明貢獻了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
明確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並加以制度化落實
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証。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隻有中國共產黨才能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充分發揚民主,領導人民制定出體現人民意志的憲法,領導人民實施憲法,確保我國憲法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了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將黨與憲法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具體化、制度化。
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體現在多個方面,包括領導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監督憲法的實施、推動憲法理論的研究和創新等。在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黨根據國家發展的戰略需要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出憲法修改的總體要求和重大原則,確保憲法修改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例如,2018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就是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著眼新形勢新任務作出適當修改,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有力憲法保障。在憲法實施方面,黨通過領導各級黨組織和國家機關,確保憲法在全社會得到全面貫徹執行。
為了確保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我國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在立法工作中,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在執法、司法工作中,加強黨對執法、司法活動的領導和監督,確保執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同時,在實踐中加強黨的建設,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帶頭遵守憲法,提高黨員干部的憲法意識和法治素養,維護憲法權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為全社會樹立榜樣。例如,通過開展各類憲法學習培訓活動,提高黨員干部對憲法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憲法工作方針政策,在工作中自覺運用憲法解決問題。明確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地位並加以制度化落實,為憲法的穩定運行和憲法實踐的深入推進提供了堅強政治保障。
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產物。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因而能夠制定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憲法。”“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確認了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地位,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証。”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憲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實現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掃除一切舊勢力的基礎上制定的,是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中國而制定的全新的憲法。在黨的領導下,我國憲法體現人民意志,並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過程中不斷完善、與時俱進。在憲法的歷次修改中,黨根據國家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的意願,提出修改建議,使憲法更好地適應時代發展要求。
在憲法理論和實踐中,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學說等錯誤觀點曾產生一定干擾。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我國憲法“確認了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地位”的強調,既是對西方憲政民主等錯誤觀點的有力批駁,又為我國憲法制度的發展完善指明了正確方向。2018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憲法總綱,體現了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貫徹落實,為堅持黨的領導提供了強有力的憲法保障。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把憲法實施貫穿到治國理政各方面全過程,貫徹到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全部實踐中,貫徹到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各領域各方面,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就包括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是對現行憲法基本原則的創新性表述,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體系,為憲法實踐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導。其中,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得以正確實施和不斷發展的根本保証﹔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明確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決定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是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通過人民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這三個方面相互聯系、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我國憲法制度的基石。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無論是制定政策還是開展工作,都必須始終堅持這三個方面不動搖,確保國家治理活動符合憲法精神和要求,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深化對憲法地位的認識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與黨的十八大之前我們黨提出的“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比較,從“首先要”變為“首先是”,一字之差蘊含著深刻理論內涵和實踐意義,體現了對憲法地位認識的深化。
“首先要”體現的是應然性,即“應當”“必須”,體現了對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期待與要求。“首先是”作出的是事實判斷,清晰且明確地揭示了憲法在治國理政、全面依法治國中的根本性地位,是對憲法在全面依法治國中重要作用認識的深化。這表明我們黨對憲法的理解和把握達到了新的高度,深刻認識到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與前提。國家的各項制度構建和政策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任何違背憲法的行為都將破壞法治的根基。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責。”這一重要論述明確了憲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地位,是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這一創新性理念的有力闡釋。
這一認識上的深化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更為堅實的理論支撐,指引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方向。在立法方面,我國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要求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時必須時刻以憲法為基准,確保所立之法符合憲法精神和原則,避免出現與憲法相抵觸的情況。同時,確保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注重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配套,形成一個有機整體。例如,民法典在制定時就充分考慮了與憲法的關系,將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在民法典中進行了具體細化和落實,使民事法律制度與憲法精神相契合。在執法過程中,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這一理念的提出促使全社會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憲法的重要性,推動形成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良好氛圍,有力促進了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高度重視憲法的科學性
在憲法制定和修改過程中,科學性至關重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建章立法需要講求科學精神,全面認識和自覺運用規律。”“我國現行憲法是在黨的領導下,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和不斷完善的,實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具有強大生命力,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這些重要論述,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憲法科學性的高度重視以及對憲法修改必要性、可行性的密切關注。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要適應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的需要,就必須具備科學性。這要求在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充分考慮國家的實際情況、歷史文化傳統、社會發展規律等多方面因素。毛澤東同志在主持起草“五四憲法”時就提出“搞憲法就是搞科學”。我國現行憲法在制定時,充分總結了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同時借鑒世界社會主義成敗得失,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新要求,具有堅實的科學性基礎。
進入新時代,國際形勢深刻變化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對憲法科學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作為上層建筑,一定要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這意味著憲法要不斷與時俱進,准確反映時代發展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期待。例如,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憲法需要對數字權利、數據安全等新興領域的相關問題進行科學規范,以保障公民在數字時代的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憲法的科學性體現在為各項治理活動提供科學合理的制度框架和規范依據,確保國家治理高效、有序進行。對憲法科學性的持續關注和維護,使憲法能夠更好地適應時代發展,為國家長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生活提供堅實保障。
豐富憲法內涵,推進合憲性審查
習近平法治思想從“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等多個方面把握憲法,進一步豐富了憲法內涵。“憲法規定”是憲法條文的具體內容,具有明確性和規范性,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具體准則﹔“憲法原則”是貫穿憲法始終的根本性准則,如人民主權原則、法治原則、平等原則等,對憲法的實施和解釋具有指導作用﹔“憲法精神”是憲法所體現的價值追求和理念,如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等,是憲法的靈魂,也是決定憲法之所以是憲法的根本價值所在。對憲法內涵的豐富拓展,為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運用憲法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豐富的法律工具箱。比如,對公民權利義務作出規范,不僅要依據具體的憲法規定,還要考慮憲法所體現的保障人權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原理,綜合判斷對權利義務的安排是否符合憲法的要求。
以憲法內涵的豐富和拓展為基礎,我國全面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法規、規范性文件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和撤銷。”合憲性審查是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制度保障。健全合憲性審查機制,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進行合憲性審查,能夠確保其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在審查過程中,審查機關要依據憲法的具體規定,對照憲法原則和精神,對被審查對象進行全面審查。對於不符合憲法要求的內容,及時進行糾正。這既維護了憲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又保障了憲法在國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將國家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納入合憲性審查范圍,進一步彰顯了憲法的權威性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國家締結的條約和協定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憲法的規定和精神。將其納入合憲性審查范圍,可以確保我國在參與國際事務、履行國際義務的過程中,不違背國家的根本利益和憲法原則。例如,在我國加入一些國際人權公約時,需要對公約的內容進行合憲性審查,確保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與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以及國家的主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相一致。這種審查機制,在國內法與國際法銜接方面維護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統一性,保障了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權威。
增強憲法自覺,加強憲法實施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要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增強憲法自覺,加強憲法實施,履行憲法使命,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這些重要論述,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憲法在國家治理中關鍵地位的深刻洞察與主動遵循,深刻揭示了憲法實施在憲法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和關鍵作用。
憲法承載著國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增強憲法自覺,意味著從內心深處認同憲法的價值,深刻把握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石。增強憲法自覺,要求全社會成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深化對憲法理論體系的認識,深刻理解憲法所蘊含的人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等理念,將憲法精神內化為自身的行為准則,進而在復雜的社會事務中敏銳識別與憲法精神相悖的現象,並運用憲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推動憲法理論創新發展,使憲法在國家治理的各個領域發揮更為有效的規范和引領作用。
憲法的價值和意義不僅僅在於條文的制定,更在於在現實生活中的有效實施。隻有通過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權力才能得到正確規范和行使,公民權利才能得到切實保障,憲法的權威才能真正樹立起來。比如,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隻有在選舉活動中嚴格按照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組織和實施,才能確保真正行使這一權利,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又如,在國家治理中,政府的行政權力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來行使,隻有通過依法行政,將憲法的規定貫徹到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中,才能保障政府權力的運行符合人民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新時代以來,我國採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推動憲法實施達到新的水平,包括:設立國家憲法日,將每年的12月4日作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營造尊崇憲法的良好氛圍﹔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通過庄嚴的宣誓儀式,強化國家工作人員對憲法的敬畏之心,促使他們在工作中自覺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堅持宣傳、教育、研究共同推進,堅持知識普及、理論闡釋、觀念引導全面發力,推動憲法實施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等等。這些舉措有力地推動了憲法全面貫徹實施,將憲法實施提升到新的水平,為法治中國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
在實踐中,增強憲法自覺、加強憲法實施需要多管齊下、多措並舉。在堅持黨的領導方面,必須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將憲法實施貫穿到治國理政各方面全過程。黨要發揮引領示范作用,不斷提高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能力,確保憲法實施的正確政治方向,為全社會樹立尊崇憲法的榜樣。在完善法律體系方面,不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確保法律法規與憲法精神高度契合。通過嚴謹的立法程序,使每一項法律規范都能在憲法的框架內精准定位,增強法律體系的科學性、系統性,為憲法實施提供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加強憲法實施方面,健全保証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強化憲法實施和監督機制,提升合憲性審查的效能,讓憲法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對違憲行為形成強大威懾力。此外,大力加強憲法理論研究和宣傳教育,創新宣傳形式,拓寬宣傳渠道,使憲法精神深入人心,促使全體人民成為憲法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憲法至上氛圍,全方位推動全民憲法自覺與憲法素養的提升。
總之,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全方位提升了我國憲法制度的科學性、權威性與實踐性,不僅為國內法治建設筑牢根基,為憲法理論與實踐的創新發展注入全新活力,推動我國在法治軌道上穩步邁上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而且為人類法治文明發展貢獻了寶貴經驗,為全球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推動人類法治文明不斷發展進步。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25年09月08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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